一、疾病应急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我院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二、医疗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职责。1、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3、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4、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5、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二)建立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